3/4超市价格投诉涉及“低标高结”
本报讯(华商晨报 华商响网记者 孙笑天)酸辣粉标价2.5元,结账时变成了3.4元;买回的促销洗发水竟然是“非卖品”;300克的牛肉干一称只有250克……
2014年,本报接到的涉及超市商品价格的投诉共有48条,约有75%的欺诈行为属于“低标高结”,另外,还存在售卖非卖品、“缺斤少两”等现象。
案例1 花6.1元冤枉钱 获赔300元
市民陆女士反映,2014年5月8日,她在一家超市促销商品销售区购买了一盒广式桃酥饼干,促销牌上商品对应的标签价格每盒为18.9元,结账时却被多收了6.1元。发现问题后,陆女士随即进入超市用手机对桃酥饼干促销价签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要求超市工作人员对此给出解释。
“客服工作人员说促销活动已结束,可能是理货员忘记更换价签了。”陆女士说,客服人员随后给出了一个处理方案,同意按照商品差价的十倍给予赔偿,即赔偿陆女士61元,但她没有同意,“我对新消法有了解,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超市应该最低赔偿我500元。”
经超市方面初步调查,陆女士购买的桃酥饼干促销期从2014年4月22日到5月6日,价签上对促销日期已经明确标注,由于销售人员在工作中一时疏忽,未对桃酥饼干的促销价签及时更换,最终引发了消费投诉。经双方进一步的协商,超市同意为陆女士赔偿300元钱。
支招:“低标高结”及时拍照取证
此案例中,超市商品的标注价和结算价不同,是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做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了消费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遭遇“低标高结”,及时拍照取证,既可以自己与商家协商相应的赔偿事宜,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请求工商执法人员帮助自己维权。
案例2 买了“非卖品” 获赔200元
2014年4月23日,消费者李先生在超市里购买了4瓶洗发水,共计消费20元。但李先生回家后发现,从超市购买的4瓶洗发水瓶体上标有非卖品字样,但被涂改得模糊不清。李先生认为超市销售非卖品属于欺诈行为,随后找到超市,要求超市给出合理解决办法,但经多次协商一直未能解决,李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超市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消费者500元,并且向消费者道歉。李先生觉得超市认错态度良好,赔礼道歉诚恳,处理问题积极主动,并将此非卖品洗发水下架,有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表现,最后李先生只要求超市退还货款,给予十倍赔偿,总计220元。
支招:促销商品留意商标、日期
工商部门认为,该超市用非卖品冒充正常商品销售,并且故意涂改,确实存在涉嫌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应该赔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一定要在购物过程中多看、多询问,尤其是打折促销商品,交款前要观察好商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等,避免被商家欺骗。
案例3 牛肉干少450克 获赔1000元
2014年5月22日,消费者刘女士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牛肉干9袋,每袋牛肉干包装上标注食品净含量为300g。刘女士对每袋牛肉干进行称重,结果每袋牛肉干重量仅为250g。1袋牛肉干与标注食品净含量相差50g,9袋少了450g。
刘女士在向超市要求赔偿时,双方产生了争执,刘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属实后,向该超市提出告诫。经调解,超市向刘女士赔礼道歉并退货,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3倍,共赔偿刘女士1000元。
支招:称重物品留意“缺斤少两”
工商部门提醒,在购买食品等需要称量的商品时,要注意称量是否准确,避免不法商家欺骗,还可以随身带上便携式的电子秤。出现缺斤少两情况时,应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投诉。
案例4 收银员多收钱 退回多收价款
近日,消费者高女士在某超市购买的猪肉标价20.3元,结账付款时被收取30.2元。高女士致电物价部门价格举报中心,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核实,并找当事人了解情况。调查表明,该超市收银员是新招聘的人员,业务生疏,结账时输错了商品的编码,并无故意欺诈等行为。经过调解,物价部门责令该超市退还多收高女士的9.9元。
支招:遇价格问题还可找物价举报
执法人员表示,在调查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由于收银员马虎而造成的多收价款的现象,反映出一些超市管理上的疏忽。针对此种情况,消费者可以凭借购物小票和商品到超市协商解决,也可以拨打市物价部门价格举报中心12358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