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住房救助对象可优先租住公租房

13.05.2015  19:13

省住建厅日前出台文件,规定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可以优先租赁公租房,而且租金标准不高于并轨前的廉租房租金。

为了更好地解决特殊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省住建厅出台《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其中住房救助对象主要指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人员。

在6月30日前,各市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制定出台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城镇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后住房应当达到的标准。对于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住房救助对象的范围扩大,延伸到低保边缘户家庭。

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求优先配租公租房或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与租金减免,确保其租金水平不高于并轨前原廉租房租金标准。

相关文件内容显示,目前沈阳公租房租金标准在300元到400元之间,受面积、楼层、朝向等因素影响有所区别。并轨之前,沈阳廉租房的配租租金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而廉租房单套面积约在50平方米之内。

这也意味着,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仅需支付不超过每月25元的房租即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符合资格,再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组织公示。符合住房救助规定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文件还要求,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采取应急程序。各级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先行救助,并报上一级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于采取一般程序的,审核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