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淘汰热水器用户将被停气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杨晓明)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如果用户不配合,公安机关可以介入处理。
从2月1日起,《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沈阳燃气集团将与用户签订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
使用管道燃气要签合同
使用管道燃气要签合同,这个条款被首次写入法规。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者申办用气手续,由管道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书面供用气合同,明确供用气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的规定供应和使用燃气。
沈阳燃气集团企业策划部副经理徐其军介绍,今年燃气集团将逐步与全市200余万用户签订合同。
同时,办法还规定,燃气经营者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这与此前两年一次的安检“行规”也有所不同。
使用淘汰热水器可被停气
《办法》提出,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燃气经营者可采取停气措施。徐其军表示,该条款具有沈阳特色。办法规定,对于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具体包括:燃气设施漏气的;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
燃气经营者采取停气措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或者阻挠的,燃气经营者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用户整改到位后,向燃气经营者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擅自拆改、包裹燃气设施处罚
《办法》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