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9套储藏间3人私卖11万获刑
一个是房地产的销售代表,一个是小区综合服务员,还有小区的秩序主管,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动了歪脑筋。
期间,他们合伙侵占业主9套储藏间,侵占数额达11万余元。
日前,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三名被告人均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刑。
3人合伙侵占9套储藏间
2015年至2016年期间,马某在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浑南一小区任职销售代表,负责房屋销售、签订合同等职务;罗某在该小区任职综合服务专员,负责销售信息填录等相关工作。
期间,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与该小区秩序主管徐某共同侵占了该小区用于赠送业主的储藏间9套。其中马某、罗某将销售协议制作成赠予协议入档掩盖事实,徐某负责联系买家出售储藏间,先后收取9名业主11万余元。
徐某于2017年2月底电话投案;马某、罗某于同年3月底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罗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徐某共同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系共同犯罪。
据悉,马某、徐某、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马某,29岁,大专文化,其辩护人辩称,马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徐某,30岁,初中文化,其辩护人辩称,徐某自首,家里负担较重,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缓刑。罗某,30岁,大学文化,其辩护人辩称,罗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系从犯,现自愿认罪、返赃,且罗某尚在哺乳期,请求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三被告均犯职务侵占罪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某、徐某、罗某作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马某等人多次职务侵占数额为11.4万余元,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
鉴于徐某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马某、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马某、徐某、罗某到案后积极退赃;故本院酌情对其均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同时,依法向马某、徐某、罗某追缴赃款人民币114500元,返还被害人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