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拟入法 律师:违法惩处细则待研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二审阶段。本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条款,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
今年8月,山东临沂连续发生三起大学生被诈骗电话骗取钱财的事件,其中两人在遭到诈骗后,心脏骤停,不幸离世。造成悲剧的根源均为个人信息泄露所致,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问题亟需引起立法层面的重视。
在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之后,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草案增加了这一条,是针对我国缺乏统一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做出的底线性规定。尽管隐私权已经在我国民法落地生根,不过,个人信息的范畴还仍停留在工信部的规章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笼统层面,确实应该在高位阶法律中做好底限性和保障性规定。”
北京美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卜超霞告诉中国网记者,个人信息原来作为公民隐私,现在上升为法高度予以界定,会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
“原来对于‘个人信息’这个概念、名词,包括它的条文描述没有提到过,这一次提到了,肯定是一个突破”,卜超霞表示,“但是提到什么程度,界定到什么范围,假如说有人有不当的行为,侵犯或冒用了他人的个人信息,它是一次性制定出惩罚措施,还是只是对惩罚措施原则性的描述一下?”
她认为,除非该法本身有明确惩处办法的具体规定,否则就要结合其他有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进行操作。
卜超霞补充说,“也就是说,对于惩治措施,是要参考其他法律条文,还是民法总则一揽子规定出来,这一点还不确定。同时,民法总则最终通过以后,对于违反该条款如何惩处方面,哪些法律要失效,哪些法律要配套使用,应该还有待研究。”(魏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