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享税收优惠
04.03.2016 11:50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是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二是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三是捐赠所得。四是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六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同时,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等4类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通知还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一是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二是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自2015年1月1日起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执行。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4.03.2016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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