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24.12.2015  14:4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及其以上。

  保险公司应当对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对已列入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继续免征营业税。保险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及其之后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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