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召开沈阳经济区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集合债券发行工作会议

05.06.2015  18:33

  沈阳经济区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集合债券(由新民市、法库县和辽中县联合发行的企业债券)于2015年4月2日通过国家核准,是迄今为止国家核准的第二只(第一只为我省辽宁沿海经济带城镇化建设集合债券)由财政收入非百强县发行的企业债券。为扎实做好发行工作,4月14日,我委会同沈办组织召开了沈阳经济区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集合债券发行工作会议。金笛主任、于非副主任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各相关市、县分管领导,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发行企业和主承销商参加了会议。

  会上,金笛主任通报了我省当前经济形势和全省债务运行情况,强调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企业改善融资结构,筹集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资金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要求各市、县要加强债券发行的事中事后监管,务必将债务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的沟通,省市联动,确保我省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于非副主任强调,各市、县必须要依法发债、合规运作、履约披露、保障兑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上下配合,防范风险,确保发行人合规使用债券资金。

  主承销商回顾梳理了近期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基本情况,重点就资金的基本面、募集资金成本偏好等方面向与会同志作了全面分析介绍。

  各相关市、县主管领导、发展改革委主管领导根据主承销商介绍的情况,结合各自资金短缺等问题现场表态认可发行成本,同意一次性发行本期债券。

  会议围绕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和还本付息等方面对下一步工作做了全面部署。一是要严格实行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在债券募集资金的监管、使用方面,实行监管银行、发行人和市级发展改革委三方联合监管制度,确保债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用途合规使用,杜绝资金挪用等问题发生。二是要严格执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年度稽察制度。每个年度由我委财政金融处、稽察办会同各市共同对上一年度企业债券发行主体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到期兑付和涉及回售的企业债券发行人进行风险排查。针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三是要加大本息兑付工作监管力度。严格建立偿债专户,负责专户归集资金。提前20个工作日由市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交付息报告,提前60个工作日向我委递交本金兑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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