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人因信用卡犯罪获刑 恶意透支、冒用和骗领占九成

26.04.2016  11:06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三年来,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近150件涉信用卡的犯罪案件,有15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审判实践来看,恶意透支、冒用和骗领信用卡犯罪数量占九成以上。

  昨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信用卡犯罪案件相关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正确使用信用卡。

  法官表示,信用卡持有者,在申领信用卡后要量力用卡、理性消费,应根据自身收入状况,形成信用卡消费上限习惯,不要过度超前消费,避免透支过度和失控,自觉遏制恶意用卡行为。

  因外出打工等原因不在原身份证地址居住的,应及时将新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银行,否则不仅不能及时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在被起诉后法院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也会承担对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同时,在被发卡银行起诉后,持卡人应积极参与诉讼和调解,依法守信,否则不但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和超限费,给自己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而且在满足信用卡诈骗的构成要件时,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1:

  盗用身份证明办5张信用卡

  恶意透支7万余元

  2008年3月至5月,关某在沈阳市万盛驾驶技术培训学校学习期间,将学员孙某、杨某等五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盗走,之后用这5人身份证明办理5张信用卡。

  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间,关某用这5张信用卡在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广场等地恶意透支消费、提现,恶意透支合计70028.52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关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点评:在此案中,关某利用工作便利盗取他人身份信息,冒领信用卡进行恶意消费,在自己身陷囹圄的同时,也给被冒用者留下了不良消费信用。

  法官提醒:使用涉及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时要慎之又慎。如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一定要在上面注明其用途,“此身份证复印件仅供给某某银行,他用无效不负责任”,尽量用蓝色圆珠笔,部分笔画与身份证的字交叉或接触,每一行后面一定要划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

   案例2:

  信用卡消费22万余元

  再办卡还债变“卡奴”

  2011年4月,谢某申领一张信用卡。2011年6月至2013年8月间,谢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等地疯狂刷卡透支消费达到22万余元。

  面对银行的多次催要和预期罚款,无力偿还信用卡的谢某于2011年5月又申领一张其他银行的信用卡。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间,谢某持该卡在沈阳市刷卡提现偿还债务和透支消费,银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邮寄账单等方式催收,案发前仍未还款。

  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点评:人们在信用卡消费购物时,在享受便利消费的同时,也非常容易造成自己并未花钱的假象。信用卡消费并非不用支付,而是延期支付,过于依赖信用卡,累加账单,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困扰中。

  法官提醒:如果过度划卡消费,多次逾期罚息,每月忙于应付到期的卡债,就形成了不良债务,使生活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变成“卡奴”。

   案例3:

  冒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

  恶意透支消费5.4万余元

  2008年8月,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领一张信用卡,后持卡在沈阳市和平区等地以刷卡等方式累计恶意透支消费54994.59元,利息达到19980.4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张某未还款。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手段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法官点评:前几年,各大银行为了扩大信用卡份额,疯狂发卡,在审核和风险把控上存在一定问题,有时仅凭一张身份证就可办理信用卡,就给不法分子钻空子,用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

  法官提醒:持卡人,保存好自己的身份证是关键,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养成良好的意识和习惯,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上出现可疑的信息,可到相关银行进行确认,如果发现是由于银行工作失误导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可由相关银行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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