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出台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
法制网记者 梁士斌
近日,国家信访局出台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有21条,对适用范围、分类处理程序、流程、实行分类处理如何考核、如何督办等作出规定。《规则》把分类处理的主要责任放在有权处理机关,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负责“转”,即将信访诉求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负责“分”,即明确处理诉求的法定途径,并适用相应程序办理。
《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同时,针对实践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把握不准的问题,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列明了刑事立案处理事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事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事项以及其他等四种“依法应当”的情形。
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情形,《规则》并没有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规则》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程序处理:依法履职程序、适用其他法定程序、适用信访程序。
依据《规则》,依法分类处理工作流程有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甄别处理、确定有权处理机关、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受理、有权处理机关适用不同程序办理、、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纠正分类错误、甄别再次提出的信访诉求等6个环节。
对于实行分类处理后如何督办?《规则》规定了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督办的六种情形,即应受理而未受理的、应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而未适用的、未按规定的期限处理的、未及时在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未按规定反馈交办事项相关情况的、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实质是督办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分类处理适用的途径是否准确,是否依法按程序处理,而不是督办有权处理机关分类处理的实体结论。这样既不越权干涉其他法定途径具体处理,又能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规则》规定“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办理的诉求,考核及时受理率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计算,考核按期办理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期限计算”。也就是区成两个阶段分别计算考核时限:一是诉求甄别尚未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前,作为信访事项,适用《信访条例》规定;二是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后作为行政事项,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
《规则》是按照职责权限来确定信访事项的有权处理机关。按照《规则》规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信访诉求进行登记甄别,负责转送至有权处理机关。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诉求应当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甄别是否是有权处理机关,并依法分类处理。是否受理、拟采用何种途径受理以及法律依据都要明确告知信访人。
对于可能出现的受理争议问题,《规则》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转送的诉求不属于职责范围,可以向转送机关提出异议,但要详细说明理由。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者涉及多个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难、复杂诉求,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合议,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作分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专门信访工作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方案、分工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规定,拖延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则》规定,专门信访工作机构可以根据职责权限提出追责建议。
对于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诉求,行政机关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是否受理,判断标准是其是否具有相应法定职责。《规则》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诉求,同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行政机关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诉讼权利及法定时效,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以信访人享有诉讼权利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职责的义务。按照这一规定,对于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问题,选择何种途径,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即使信访人提出的诉求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只要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信访人找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就要依法履行职责。
一旦出现行政机关不履职的情况,信访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作机构也可以根据《规则》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法制网北京8月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