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学生打闹致十级伤残谁担责?

17.03.2017  18:33

  课间活动时,两个小学生在操场上打闹起来,结果一个小朋友压到了另一个小朋友的右臂上,没想到的是,这次打闹竟然造成十级残的后果。

  都是小学生,这样的伤害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呢?

  小兵与小伟都是沈阳某小学某年某班在校小学生。2016年5月13日下午课间活动时,小兵与小伟在学校操场上玩耍打闹,小伟摔倒后压在小兵右臂上,致使小兵受伤。

  小兵在同学的搀扶下回到班级教室,班主任老师询问情况后,欲电话通知小兵家长,但未能取得联系。

  放学后,同学将小兵送回家,并由家属将小兵送至沈阳市骨科医院救治,经门诊诊断为桡尺骨骨干骨折,随即住院治疗。因为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小兵诉至法院。鉴定“小兵右尺桡骨下1/3骨折评为十级残。”

  沈阳某小学表示,课间时学校一般安排一名值周教师巡视校园;学校没有专职校医,事发当日,学校未安排兼职校医为小兵的伤情进行检查,也未对小兵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造成小兵受伤的后果,对于小兵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当各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沈阳某小学是全日制公立学校,从一年级到六年级等各年级齐全,课间时通常都会有几百名学生同在操场上活动。因此课间严格禁止在操场上随意追逐、打闹,是校园内部管理的惯例。

  小兵与小伟均系已满十二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更是在校的高年级学生,双方都应当了解校纪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在课间随意追逐、打闹极有可能给自身或者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也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小兵与小伟仍然违反校纪,在操场上随意追逐、打闹,并最终造成小兵受伤的后果,因此小兵与小伟均应当对小兵受伤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小学生在校期间,校方既是学生的教育者,也是学生的照顾者。因此校方应当通过管理、监督等方式使学生远离危险,一旦发生安全事件造成学生受伤的,校方应当有完备的应急预案,及时开展对受伤学生的救助工作。

  本案中,沈阳某小学在课间时,通常只指派一名值周教师,根本不可能对同时在场的几百名学生进行有效的监管,事实上,小兵在操场上受伤时,校方根本就不知道有同学受伤的事情,显然校方存在管理疏漏的问题;另外,当班主任老师掌握了小兵受伤的情况时,校方既未能及时地通知家长,亦未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以暂缓小兵伤情的发展。因此对小兵的受伤后果,沈阳某小学亦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小兵的合理损失,原审法院酌定小兵与小伟各承担40%的责任比例,沈阳某小学承担20%的责任比例。鉴于小伟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由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小伟代理人赔偿原告小兵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万余元人民币。被告小学赔偿原告小兵各项费用1万余元。

  当事人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为化名)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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