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媳妇跟爹借14万不还 咋判

04.12.2014  12:14

  【北国网、辽沈晚报讯】记者白爽报道 儿子为买房跟父亲借了14万元,还打了欠条。事后,儿子一直不还钱,父亲一怒之下将儿子和儿媳诉至法院。

  可儿媳称,对这笔借款完全不知情,并拒绝偿还。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判决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父亲14万元。

  沈阳男子赵刚30多岁,2010年12月30日,因和妻子买房急需用钱,赵刚向其父亲借了钱。他从父亲的账户里提取14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拿到14万元后,赵刚将一部分钱款用于买房,又把其中的5万元借给了朋友。大约一年后,父亲催促儿子还钱,可他迟迟没有还钱。一怒之下,父亲将儿子和儿媳诉至法院。

  庭审中,赵刚表示,他向父亲借款的事情属实。而他的妻子却称,没有借过这笔钱,对丈夫借钱的事不知情,不同意偿还14万元。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被告赵刚妻子提出对该借款情况并不知情的事实。法院认为,夫妻之间享有家事代理权,即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代表婚姻共同生活处理家庭日常事务,产生相互代理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被告赵刚妻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对赵刚妻子提出对该借款情况并不知情的主张,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赵刚夫妻二人一次性共同支付赵刚父亲14万元。

  法官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但是若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已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即借钱的人明确告知对方欠款由自己承担的,那么欠款仅由夫妻一方承担。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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