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 推进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的国际借鉴
纳税评估定位明确。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把纳税评估定位在管理和服务上,纳税评估是一种非现场的税务核查,与现场税务稽查有一定的区别,纳税评估机构与稽查机构的界限也比较清晰,前者侧重税源监管,后者侧重执法打击。如美国、新加坡、我国香港都是如此。他们普遍认为,刻意逃税的纳税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纳税人是想诚信纳税的,不希望被税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出现税收问题大多数是因为对税法没有正确理解与把握。如果为了打击少数刻意逃税的纳税人而伤害了大部分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这是不值得的。通过纳税评估,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或辅导纳税人纠错,如纳税人仍置若罔闻,那么此事将由无知事故定性为主动事故,处理方法也由纳税评估转为税务稽查。这种重过程服务、轻结果处罚的管理理念,比较符合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这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税务人员的配置上可以看出来,例如香港税务部门负责评估工作的人数是负责税务稽查人数的四倍多。同时,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新加坡、香港法律对纳税评估的范围、内容、依据、操作方法等有着明确的规定,纳税评估法律定位明确,有法可依。
设立专门纳税评估组织机构。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其核心业务部门就是纳税评估部门,像新加坡、德国、香港税务机关,无一例外组建了专门的评估机构,而且有比较健全的激励纳税评估人才成长的机制。新加坡设置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且职责分工非常明晰。德国纳税评估机构也比较完整,自成体系,其纳税评估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邦财政部和各州的财政局,联邦财政部下设的纳税评估局,负责大型企业及公司的纳税评估;州财政局下设的纳税评估局,负责中小型企业的纳税评估。我国香港也设置了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同时为纳税评估人员设置了评税主任、助理评税主任等一系列职位阶梯,形成了一个良好的育才、留才机制。
信息来源顺畅。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信息来源顺畅,涉税信息完整。如美国税务机关除了利用法定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获取涉税信息外,还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信息共享。此外,在日常工作中税务机关还从商会、行业协会、财产登记记录、金融保险机构,甚至报纸上的文章等各种渠道获取信息。美国税务机关借助于法律授权和技术资源,实现了税源信息资源高度占有和共享,而且信息的真实性较高。新加坡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分析时主要依托两个电子信息库。一是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向社会各方调取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构成纳税评估情报库。二是通过纳税申报采集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扣除等涉税申报信息,这些信息构成申报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规定报送虚假信息资料的法律责任。
智能化程度高。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一般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计算机评估系统,凭借大量的涉税信息和科学、完善的指标体系,运用计算机程序进行纳税评估,评估的效率和可靠性很高,税源监控管理也非常到位。如美国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高、指标体系科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计算机征管网络。新加坡税务当局主要依靠计算机系统来实施纳税评估,信息化程度较高,指标体系科学完整。
进一步完善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建议
纳税评估在我国正日益受到各级税务部门的重视,它的完善是一个需要因应社会变化不断持续改进的过程。借鉴国际相关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笔者对纳税评估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通过法律明确纳税评估定位。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共同做法看,各国比较完善的纳税评估制度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制度保障,对纳税评估的范围、内容、依据、操作方法等均有明确的规定。我国也应及早在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定位,明确纳税评估法律定位,理清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不是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方法;纳税评估是执法但更侧重于服务,不等同于税务检查(稽查),不能借纳税评估之名,行税务检查(稽查)之实。同时,规定纳税评估的范围、方法、手段及评估结果的法律意义,还应明确具体实施纳税评估法定程序。
建立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纳税评估作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其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环节,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纳税评估机制是促进纳税评估协调运行的客观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机构,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界定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责分工,优化纳税评估人才,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监督考核体系。
完善涉税信息网络。纳税评估工作是一个获取、分析、使用信息的过程,它离不开涉税信息的搜索、采集、积累和掌握,纳税评估过程中要进行大量的指标测算、信息资料比对等定量、定性分析。没有数据信息资料,纳税评估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我国纳税评估的一个制约“瓶颈”便是涉税信息获取渠道不畅、信息量不足、信息可靠性较差,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是建立四通八达的税务信息网络。应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日常信息收集机制,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优化纳税评估手段。
一是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要科学、细致、准确,同时要尽可能地贴近纳税人财务核算实际,综合反映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减少人为因素,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是提高纳税评估智能化水平。智能化分析是纳税评估的重要手段。纳税评估工作的性质,决定其只有借助于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才能更加规范和准确。当前纳税评估应以计算机为依托,在以发票为基础的物流控制和以银行结算为主体的资金流控制已经基本实现的基础上,不断强化信息网络硬件建设,借助庞大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存储,以便于信息共享。
三是改进纳税评估方法。应结合当前税收征管实际,进一步探索创新纳税评估的有效方法,评估方法的制订应本着“简便、实用、效率”原则。
四是要适当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放大纳税评估效应。对在纳税评估中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应当区分是案头审核的还是实地核查的,对案头审核不愿自查自纠的,在转为实地核查或移交稽查后涉及补税的,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