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委关于切实做好春季设施农业安全防火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03.04.2017  01:44

各市农委: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春季安全防火等工作的通知》(辽委办传发〔2017〕37号)精神及省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设施农业生产实际,现就做好全省春季设施农业安全防火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设施农业安全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春以来,全省降水偏少,风干物燥,火险等级偏高,加之清明将至,群众祭扫、备耕、春游等活动增多,设施农业防火安全管理难度加大。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设施农业安全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红线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设施农业安全防火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确保设施农业安全防火等工作万无一失。
  二、切实做好设施农业安全防火等宣传检查
  (一)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各地要以学习、宣传新条例为契机,加大以设施农业安全防火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印发宣传册(单),制作宣传牌、宣传板,悬挂宣传横额,播放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开展设施农业防火、灭火知识宣传,加强安全防火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全省设施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加强安全防火检查指导。各地要紧密结合《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学习贯彻活动,加大对设施温室生产用火、用电的安全检查力度。指导设施生产经营主体加强温室增温设施和用电线路维护,彻底排查用电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因用火、用电不善而引发火灾。要加大春季设施棚区巡查和管护力度,严格落实重点防范措施,避免因上坟烧纸、备耕烧荒、旅游用火等导致火灾的发生。要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建立防火灭火队伍,实行昼夜巡视,并做好相关的防火物资贮备。
  (三)加强人身财产安全防护。各地设施农业小区建设已陆续开工,必须高度重视设施小区施工与生产安全。各地要组织设施农业小区经营主体和棚室生产户,及时发现施工现场、设施棚室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维修和维护,防止出现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提高设施农业安全防火等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要制定设施农业安全防火、灭火等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乡、村、小区和棚户应对安全防火、灭火应急处置能力。二是要加强设施棚区巡查和动态监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三是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信息。6月底,各市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两种方式上报春季设施农业安全防火等工作总结与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条例工作总结。
  联系人:孙德军,电话:(024)23448886,手机:15904066048 , 邮箱:[email protected]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