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里被拖车 车主怒告执法局无权罚违停

12.05.2015  07:44

  赵先生将车停路边“车位”里,却被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以“违法停车”为由将车拖走,不得不交了500元罚款和30元停车费。赵先生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处罚,退还停车费。5月11日,记者从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退还停车费。

  车停停车位仍遭处罚

  2014年10月25日,赵先生驾车前往皇姑区昆山西路127号东侧岐山一校实验校附近参加婚礼,看到学校北侧有一个用白橙色标识划的停车位,便将车停在停车位里。

  赵先生看到有人要拖自己的车,连忙去问。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工作人员称,该路段属于禁停路段,赵先生在昆山西路自行车道上停放车辆,有碍市容和交通,要对他进行处罚。赵先生在工作人员的指示下,发现在停车位不远处确实有禁停标志。赵先生当场表示认罚,可马上将车开走,但被拒绝,车随后被拖走。事后,赵先生被罚款500元。赵先生在交完罚款后,又到停车场交了30元停车费后将车开走。

  “民告官”要求退还30元

  事发路段不足20米的距离内,不仅有禁停标识,还有允许停车的标识。赵先生说,自己将车停放在停车位里,属于正常停车,并没有违停。违停应归交警部门管理,执法局无权处罚,其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

  赵先生说,执法人员在拖车时,自己及时出现并表示将车开走,执法人员应该允许。执法的目的就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自己将车辆移开就是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了违法后果,却遭到执法人员拒绝。在合法的停车位里停车同样遭到行政执法皇姑分局行政处罚的还有许多人,自己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法律不公示就不存在不遵守,标识不明确就不存在真违法!”一气之下,赵先生决定打一场公益官司。

  涉事执法局辩称没违法

  对此,行政执法皇姑分局表示,根据《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九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己具有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力。

  赵先生违停事实依据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并无不当。因为赵先生无视该路段明显的禁停标识,擅自在昆山西路自行车道上停放车辆,有碍市容和交通,执法局是根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其作出500元的处罚的。该局依照规定对赵先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并对此进行了照相和录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另外,停车费不是自己收取的,赵先生主张退还停车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要求法院依法驳回赵先生诉讼请求。

  撤销行政处罚停车费得给退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皇姑公安分局出具情况说明,2014年将昆山西路塔湾街以西至于洪分界处边石上停车泊位全部涂抹掉了,设置“边石上、边石下禁止停车”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根据《沈阳市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规定》的规定,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具有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故其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九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碍交通、影响市容的地点停放车辆。赵先生所停放车辆地点原来划有停车泊位,行政执法皇姑分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先生此次停车行为符合《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九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次属于应由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其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此外,30元停车费,是因执法局处罚行为所导致,故应由其赔偿赵先生。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王立军实习生宋柯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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