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中心场馆“缩水” 四百余会员集体投诉

04.08.2016  11:08

  本报讯 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王月宏报道 “原来这健身中心都挺好的,一装修完都没啥心情锻炼了。”近日,几百名曾在锦州市某健身会馆办卡健身的会员们在当地消协投诉健身会馆装修改变了原有的会馆环境,锻炼受到诸多影响。

  2014年4月,锦州市某健身会馆开业,由于环境优越,吸引了很多消费者到这儿健身并办理了会员卡。今年5月末,该会馆施工改造,健身区域暂停服务。改造完成后,会馆的无氧运动区、有氧运动区、组合器械区、自由力量训练区、跑步机区、多功能训练区等健身区域的位置都改到了会馆原仓库的位置,美食广场的排烟管道也由此经过。

  几百名会员认为,原来的健身区域明亮通透,但现在却油烟弥漫,甲醛味充斥,光线也不足,这样的状况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共同到锦州市消协投诉。

  经了解,原健身馆的健身场地高度约十多米,现已改成羽毛球馆,而现在健身区域处于走廊通风口位置,高度仅2米多,且有美食城的烟道经过,气味难闻。

  投诉涉及消费者470余人,锦州市消协组织5名消费者代表与健身会馆现场调解。经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制定了整改方案和健身馆规划图,并约定限时整改,试用半个月,如会员满意,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会员延期三个月的补偿;如会员不满意,由健身馆负责退卡。省消协解释,依据《合同法》第八条和第六十条,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健身场地、环境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原来的健身场地条件也是消费者接受服务签订合同的重要因素,而经营者在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改变了原健身场地位置,进而造成场地环境的改变,且是对消费者不利的改变,属于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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