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至420元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樊华)8月25日,记者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从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已从1月1日起开始执行。昨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下发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在校大学生、 2016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1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36元,政府补助474元。
中小学生及
其他未成年人
学龄前儿童 2016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3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56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56元,政府补助504元。
及婴幼儿
成年居民 2016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10元调整为52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4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08元,政府补助732元。
老年居民 2016年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2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10元调整为520元。其中属于低保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940元);属于低保边缘户人员,个人缴纳208元,政府补助7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