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辽宁全省低保平均提高6%

29.06.2017  06:53

  下月起,辽宁省将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沈阳城市低保平均提高11.4%,高于全省水平,届时城市低保将提高至每人每月635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通知,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6%,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提标幅度实施分类指导。

  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5%,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7%,全省农村特困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提标后,预计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522元/月提高到548元/月以上、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3903元/年提高到4176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6615元/年提高到7078元/年以上,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平均标准将由现行的4407元/年提高到4715元/年以上。

  7月1日起,沈阳将连续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县域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保障标准大幅度提高,分别提高100元和90元,是历年来提标幅度最大的一次。

  沈阳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于1998年,标准从最初的每月15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635元;而农村低保则由2005年最初的每月83元提高到现在的每月425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从2005年开始连续提高。分散供养标准从原来的年人均1300元提高到现在的年人均5760元;集中供养标准从原来年人均2000元提高到现在的年人均9600元。

  全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遵循“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强区域协调发展”等原则,对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幅度实行分类指导,城市低保标准的调增幅度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农村低保的调增幅度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以此缩小城乡保障水平的差距。

  同时,沈阳在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同时,还将打破城区和县域地区区域性分类救助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由原来4个标准(城市2个,农村2个)统一为城乡2个标准,其中农村保障标准由335元和395元统一提高到425元,平均提高17.3%;城市保障标准由535元和610元统一提高到635元,平均提高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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