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拟明年元旦起实施
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生二孩?独生子女还有没有奖励?为什么生二孩休假时间短?——“全面两孩”政策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后,这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昨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不难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何时开始施行?拟于明年1月1日
元旦后出生的二孩有望都合法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八条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刚刚过完38岁生日的张蕾近一个月又兴奋又焦虑。
兴奋的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开完没多久,本不抱多大希望想试试看的自己就又有了身孕;焦虑的是,不知“全面两孩”的政策到底什么时候能正式实施,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抢跑?会不会仍然面临处罚?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实施之日,就是‘全面两孩’落地之时。”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如果草案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如何延长产假?各地自行立法确定
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不少用人单位对生育假的规定为:符合晚婚晚育的,生育第一个孩子可享受产假及各种奖励假合计约半年;而生育第二个孩子,只能休假98天。
对此,不少准妈妈心怀忧虑,98天是不是太短了,既然政策允许了,为什么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假更短?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延长女职工的产假是重要的生育保障政策。”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政策系教授陈友华认为,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缺乏相关支持性政策,就很难达到效果。
给予孕产妇更长的假期、建立更多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措施,可以减轻二孩家庭的负担,更有利于与人口政策的调整相衔接配套。
取消独生奖励?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执行
自愿只生一个孩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相关奖励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生了二孩,独生子女的奖励是否还有?
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介绍,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这一修改意味着,在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父母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相关奖励,但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奖励扶助的,将可继续获得奖励扶助。
不再强制避孕?可自主选择节育措施
人口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将“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江西农妇夏润英2012年接受输卵管结扎手术后吐血、腰痛、头晕、呕吐。2015年1月7日,她以一纸诉状将当年对她实施结扎手术的地方计生委等部门告上法庭。这是全国结扎诉讼第一案。
今后,“夏润英们”将可期待更多的法律保障。李斌表示,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因此删除了原本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两孩之外再生育咋办?合法合规可安排
修正案草案还对两孩之外再生育的相关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据新华社
-本地动态
我省单独二孩产假已增至158天
男方也享15天护理假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主任记者闻英奇)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如果获得通过,修正案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我省辽宁单独二孩父母的情况如何,记者昨日采访了省卫计委等相关部门。
辽宁单独二孩父母享受一胎同等待遇
记者从省卫计委相关人士处了解到,目前我省还没有相关政策的调整安排,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仍按照2014年修改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执行,该人士表示,我省如何执行、怎样执行还需相关部门统一安排研究。
记者查询发现,去年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年满23周岁生育二孩的晚育妈妈,其产假在原来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的晚育假期,共为158天。此外男方从不享受护理假调整为享受15天护理假,至此辽宁省生育二胎享一胎同等待遇。
单独二孩母亲可领取158天生育津贴
去年11月27日,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享受待遇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
生育津贴根据生育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这就意味着,年满23周岁生育二孩的妈妈,至少可以领到158天的生育津贴。
省人社厅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辽宁省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仍按照各地原有规定执行。
算账女方生二孩可获9000余元生育津贴
举例说明,如果以最低标准沈阳市月平均工资(2014年)4563.5元为计发基数,之前生育二孩的参保女职工,正常生产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13690.5元,难产或剖宫产可再多享受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在享受与头胎相同待遇后,生育二胎女方可多获60天的生育生活津贴,以沈阳市月平均工资(2014年)4563.5元为计发基数,女方可获2个月生育津贴9127元,男方护理假可享2281.75元。
“全面二孩”在我省落地将会走哪些程序?
参照去年单独二孩的政策调整,全面放开二孩在我省的程序应该是,省卫计委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向省政府建议启动相关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内容或作出规定,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推进相关政策尽快在我省依法实施。
在省人大常委会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内容或作出规定的程序中,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召开常委会来对相关内容进行审议表决,待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