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面推行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
11月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患者,省人社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意见》指出,从今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以总额预算为基础,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进沈阳市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在省内其他城市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各市在具体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要着重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与公立医院协商确定病种范围、支付标准和质量要求。根据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范围,制定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病种付费标准,满足各层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需求。病种付费标准是该病种发生的费用总和,包括统筹基金支付部分、除统筹基金支付以外的部分。避免费用转嫁,增加个人负担。
到2017年底,我省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不得少于100种,扩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范围,逐步提高按病种付费覆盖的参保人员比重。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全省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
链接如何按病种付费按病种付费是以患有某种特定疾病的参保人员诊疗期间(门急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为计价单位,医保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院按规定费用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医保付费方式。按病种付费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是一次完整的诊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检查、护理、治疗、手术、药品、材料、床位等直接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对于不宜纳入支付标准范围内的除外项目(高值耗材或高值药品),也应明确医保支付方式和标准,可以定额、限额或按比例等方式支付,加强耗材费用的总量管理。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徐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