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共辽宁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确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我省落到实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要求、党和人民事业的新发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地方立法工作存在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有的法规规章未能全面反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地方和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较为严重,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仍较为突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当前,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我们要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就必须以《决定》精神为指引,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上迈出新的坚实步伐。
2.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加快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为加快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切实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目标。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围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在辽宁的实践和探索,加快建设法治辽宁。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全面提升地方科学立法水平、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公正廉洁司法水平、法治宣传教育水平、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水平、党员干部依法执政水平,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法治建设在一些领域和一些方面实现重大突破、走在全国前列。
4.牢牢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基本原则。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根据《决定》提出的 “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必须坚持从辽宁实际出发,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把中央要求与我省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法治辽宁建设。
二、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5.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省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和国家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地方立法权,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群众拥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健全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明确备案登记、初步审查、沟通协商、提出审查意见、纠正、审查结果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强化政府备案审查职能,完善对省政府部门及部门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认真组织国家宪法日活动,加大宪法宣传教育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今后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6.完善地方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同级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及时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完善立法工作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报同级党委批准。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同级党委报告。
健全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修改完善立法工作相关规定。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度。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提高立法机构和立法人员专业化水平。届中调整时优先考虑,换届时统筹规划。建立健全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进一步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公共利益的要在媒体上征求意见。涉及政府部门职责交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
支持各级政协组织通过建议案或建议、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形式,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开展民主监督。
建立健全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工作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避免部门之间争权诿责。建立立法事项第三方评估制度,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加强地方性法规规章解释工作,及时明确地方性法规规章具体含义和适用依据。
依法开展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按照“因地制宜、质量至上、机构完备”的原则,依据修改后的《立法法》,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我省尚没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省委批准后实施。加强对我省五个较大的市以外的九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工作指导,协调做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培训等相关工作。
7.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性法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采取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建立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增强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健全地方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之前,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针对性论证。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都要有立项论证报告。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进一步推进立法民主化。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作用。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制度,进一步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开辟多元化法规起草途径。健全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沟通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完善立法论证听证制度,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使各阶层、各利益群体的诉求都得到充分表达和尊重。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8.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辽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精神、富有辽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加强经济领域立法。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重点制定和修改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林地管理、人力资源市场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沈阳经济区一体化、突破辽西北等区域性地方立法工作,抓紧进行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立法的调研论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依法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加强政治领域立法。围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化。重点制定和修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预算审批监督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抓紧进行有关协商民主制度、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立法调研论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反腐败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加强文化领域立法。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规制度。重点制定和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市场管理、民族文化等方面符合辽宁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抓紧进行互联网等领域立法的调研论证,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推进法规制度建设。重点制定和修改学前教育、畜产品安全管理、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企业集体协商等地方性法规。制定与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怖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制定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配套地方性法规,健全执法机制、执法流程。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围绕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进行立法调研论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加强生态领域立法。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度。重点制定和修改实施水土保持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循环经济促进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围绕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以及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立法调研论证,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
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机制,定期开展法规规章清理活动,开展立法后评估,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人民满意法治政府
9.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研究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加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加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执行 《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定的管理、收费、罚款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围绕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省内教育、卫生、医疗、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围绕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建立完善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法规制度。
10.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健全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提高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明确重大决策的范围和边界,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统一听证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事项事先交由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全面实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研究制定我省 《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对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职责任务、权利义务、履职程序、考核评价、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
建立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处理程序。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力量。省政府加强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市县政府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进一步完善县级市场监管执法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推进城管执法向经济发达中心镇和开发区(园区)延伸。
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法资格考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落实我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12.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加大对食品药品、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族宗教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和取证规则,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文书。
建立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全省建立形成全覆盖、分领域、多层次的行政裁量标准体系。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地方性法规规章数据库统一纳入政府数据中心,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探索建立公众参与执法监督机制,建立省级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坚决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13.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以制约政府内部权力为重点,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根据中央安排部署,探索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
1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工作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
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等机制,改进依申请公开工作,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建立全省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15.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和监督作用。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执行义务。依法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坚持司法人员职务法定制度,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
16.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中央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导向,坚持司法规律和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强化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切实履行好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的法定职能。依法扩大短期自由刑适用范围。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防止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推动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基层法院开展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工作;推动沈阳铁路运输检察机关、辽河检察机关案件管辖工作改革。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整合优化全省法院立案庭和诉讼服务中心职能,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推进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
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对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依法规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深化公安改革,健全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改革公安行政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公安执法制度机制,完善公安管理体制,优化机构编制管理,健全公安队伍管理制度,深化公安现役部队改革。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法院推进审级制度改革,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并明确各项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建立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实现谁办案谁负责。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协查职务犯罪机制,建立检察机关与工商、税务、电信、金融、审计、海关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机制。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规范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
17.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建立跨部门网上执法办案平台,提高执法办案系统化、流程化、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司法活动做到全程留痕、动态监控。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加强指导性案例适用工作和参考性案例指导工作,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范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细化明确错案、办案过错认定标准和问责条件。全面推行办案干警执法档案管理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采取证人保护和出庭作证补助措施,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建立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公告、申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远程调解、提讯等视频应用,提高司法效率。
18.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探索创新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评判司法的途径和方式,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扩大公众有序参与旁听评议庭审。探索开展群众评价司法公信力活动。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全省法院要加快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全省检察机关要完善办案查询系统,建立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重大案件信息发布、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强科技法庭建设,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19.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依法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细化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健全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推动建立对所有讯问活动、重要取证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清理超长期审理和超长期羁押案件。
加大依法强制执行力度。加快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必须自觉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探索建立跨部门的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深入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落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探索建立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对接机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全方位向社会公开发布,提高失信成本。加强对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实行诉访分离,健全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和相互协调配合机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创新网络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当事人因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20.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侦查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完善审判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完善羁押、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健全落实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拓展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司法信息。积极推动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坚持法治信仰,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正司法,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严肃查处司法腐败行为。
五、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有效推动全民守法
2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在注重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重点开展以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等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
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强化社会普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推动全民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治讲座、法律培训等制度,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坚持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促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充分发挥主平台和主渠道作用,把法治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课程和培训计划。坚持从青少年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落实中小学法治知识进课本、进大纲、进课堂。严格落实国家机关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利用宪法日、法律法规颁布日、实施日、纪念日广泛开展社会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健全完善组织、培训、宣讲、保障等制度。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推进普法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扩大普法覆盖面,提高普法实效性。
22.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着力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相适应,集知识普及、观念引领、能力培养于一体的法治文化体系。 各级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将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法治文化活动开展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文化产品更加丰富、文化阵地建设更加完善、文化载体不断创新,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形成法治风尚。加强法治文化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和普法志愿者的积极性,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建立完善扶持法治文化发展的制度机制,加强法治文化主题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街区建设,广泛开展学法用法先进集体、法治人物先进事迹评选活动。加强法治建设理论研究和新闻宣传,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性。
23.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强化法治建设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建设对法治建设的支撑作用。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着力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深化“信用辽宁”建设,倡导社会诚信,健全完善信用数据、信用管理、信用信息、信用评议考核等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24.全面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按照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要求,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把法治创建活动与平安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两者相互促进,为平安辽宁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依法规范行为规则,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在平安建设中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深入推动建立完善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制度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挥行业自律他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减少行政干预,推进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加强在辽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
深入开展反分裂斗争,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团结各族群众,铲除滋生民族分裂思想土壤,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
25.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议决机制,全面开展行政复议案件基层听证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推进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重点加强征收补偿、环境污染、劳资矛盾、医疗纠纷、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仲裁队伍建设,规范仲裁工作机构,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坚持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重点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全面推行阳光信访、法治信访,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理顺信访各责任部门之间衔接机制,畅通引导分流渠道,建立由信访人常住地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负责,当地信访联席会议督促协调,政法机关协助释法说理的联动工作机制。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
26.建立系统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把公共法律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专业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和培育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和法律服务专业队伍,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努力将法律服务向就业、就医、就学等民生领域拓展延伸,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明确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加强法律援助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积极发展律师、公证、专利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制定完善法律服务发展规划,建设覆盖全省的统一法律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快捷的法律服务。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27.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平安辽宁建设,进一步健全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领导体制。坚持预防为主、城乡并重、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要求,构建以人防为根本、物防为基础、技防为支撑的全面设防、高度协同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点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和重点人员治安防控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信息网络安全防控网等建设,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科技水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加大社会治安整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社会长治久安。进一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防范控制、专项整治、生产及流通监管等制度,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28.强化法治专门队伍素质。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和法制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以信仰教育、忠诚教育、敬畏教育、廉耻教育、智慧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五项教育”活动,全面提升法治专门队伍的综合素质。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和法制机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重视法治素养,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加大对法治工作干部的交流力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确保交流工作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加强与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相适应的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力量、专门机构、人员配备建设。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根据法院、检察院的不同级别,设置法官、检察官不同的任职条件。严格按照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大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力度,完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完善政法干警培养招录机制,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将法律专业优秀毕业生选调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分配到一线从事政法工作。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在省一级设立由法官、检察官代表、组织人事部门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实现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根据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和法院、检察院工作实际,科学设置资格条件,明确招录和遴选工作程序,坚持全面考察、优中选优,为各级法院、检察院补充优秀人才。
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科学确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完善法官、检察官员额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和完善牺牲、伤残、特困干警资助基金制度。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申诉控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查处机制。建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惩戒程序。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完善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健全书记员、专业技术人员、辅警等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
29.推进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制定《辽宁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惩戒办法》,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具备条件的新建律师事务所要同步建立党组织。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事务所决策、规范管理、违法违规执业惩戒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治化建设,明确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政府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专职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30.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把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省人才发展总体规划,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支持法学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完善学科课程体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维护企业、法人、公民涉外正当权益。
八、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省
31.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全省各级党委要坚持依法执政,既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全过程;又要改进党的领导,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做到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带头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带头保证宪法法律实施。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特点和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全省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始终把握政治方向,领导和推动政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主动协调各方职能,调动政法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发挥好各自作用;要善于统筹政法工作,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现实需求;要着力建设政法队伍,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要敢于督促依法履职,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要努力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不断改善政法机关执法司法条件。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在执法司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32.完善党委领导依法治省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省委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负总责,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强化工作保障,推动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省中积极发挥作用。
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省委成立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相关省级领导同志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指导检查、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委政法委,由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全省各级党委都要建立推进法治建设的专门领导机构,切实履行好统筹协调、推进落实的重大职责。
33.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行。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解释力度,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
建立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健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规定。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不断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加强对党内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始终坚持“三严三实”要求,自觉做到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现象。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日常监督机制,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34.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全省各级党员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领导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像抓经济建设一样抓法治建设;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35.深入推进法治创建。在全省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工作载体,以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引领和推进区域法治建设,以依法行政示范点、公正司法示范点、法治文化示范点和诚信守法企业等创建活动引领和推进行业法治建设,以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创建活动引领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实现以法治创建的全面开展有力推动依法治省的全面推进。围绕改善民生、保障民权、服务民众,深入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
省委适时制定出台 《法治辽宁建设纲要》,进一步明确法治辽宁建设的目标要求、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法治辽宁建设的工作举措、责任分解,进一步加强法治辽宁建设的考核评价、督促检查,全力推动依法治省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全省各级党委和部门党组 (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决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新实践,埋头苦干、真抓实干,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建设法治辽宁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