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广告费被物业“揣兜”
本报讯(华商晨报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孙笑天)去年,因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公共区域广告费“揣兜”,鹏利花园业委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全体业主拿回了26万余元广告费。
昨日,沈阳市中院发布2015年度10大优秀案例,涉及职务犯罪、环境污染、物权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执行异议等。
案例1:物业无权擅自处置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
案情: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业委会认为,沈阳凯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入266100元私自使用。业委会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业委会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业委会向省高法申请再审。省高法指令沈阳市中院再审。沈阳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判决凯莱物业公司返还业委会广告收入266100元。
法院认为,公共区域广告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广告费并不属于物业服务资金,凯莱物业公司在未经业委会或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使用该广告费。
凯莱物业公司提出该笔广告费已用于园区物业服务,不应返还,虽然其提供了审计报告,证明一直亏损,但审计报告无法反映出公共区域广告资金的具体用途,同时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管理费收入与实际支出不足部分的缺口由开发单位支付,因此凯莱物业公司擅自使用广告费的行为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案例2:花生受污染致减产排污者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案情:辽中县某村村民周二清,2014年在承包的10亩耕地上种植花生。辽中县茨榆坨镇益春釉彩加工厂与其耕地邻近,生产排放氟化物等。
2014年5、6月,周二清发现离釉彩厂越近的花生打蔫儿越严重,投诉到县环保局。后又诉至法院,要求该厂停止侵害并赔偿1万元。
法院判决:周二清提供的鉴定意见已证明是非农业因素造成农作物受害。益春釉彩厂当时存在生产排污行为,2014年5、6月,县环保局处理二者纠纷过程中,釉彩厂没能及时就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使现场情况无法还原,釉彩厂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14年春,釉彩厂生产时无环保手续,属违规生产。
就釉彩厂污染排放与周二清农作物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举证上,周二清证据(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力优于釉彩厂证据(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力,判釉彩厂赔偿花生减产损失4500元。益春釉彩厂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8个优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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