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副总提供项目帮助受贿57万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近日,沈阳两级法院发布一批职务犯罪相关案例。
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
收取好处费57万元
孙某曾是国电东北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调研员,此前担任沈阳振兴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1年,孙某利用担任沈阳振兴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徐某(另案处理)解除与沈阳振兴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北部污水处理厂的租地合同过程中提供帮助。8月,孙某收受徐某给予的500000元。
2004年至2011年,孙某先后利用担任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厂长、沈阳振兴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刘某所在的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在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工程承揽、工程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1年,孙某先后4次收受刘某给予的50000元。2009年,孙某利用担任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所在的辽宁新意工程公司在新城子水厂进户电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张某给予的20000元。
2016年8月,孙某被刑事拘留。12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孙某全部返赃并积极缴纳罚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孙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3万元。
将19万余元据为己有
购轿车等进行消费
郭某原为沈阳市浑北灌区管理中心技术员。
2011年、2012年,郭某在沈阳市树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苏家屯浑沙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2008年工程施工(剩余部分)工程项目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请领、支付该项目人工费、小型材料费的职务便利,通过向供货方、施工方压低工程耗材、人工费的价格压缩工程成本,同时以高出实际成本的金额向沈阳市树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领钱款并提供相应额度的报销凭证,从而产生差额。郭某将差额部分共计196760.82元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购物消费,购买轿车等物品。2016年5月,郭某被刑事拘留。9月,检察机关将此案公诉到法院。郭某积极主动退缴赃款,并交纳罚金。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郭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