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公司钱填自家坑 侵占36万元获刑5年
身为公司科长的他负责财务支出等工作,每月拿着3000多元的工资。期间,他还在外面做点生意,不料赔大了。
一时间筹不到钱还债,他便拿着公司的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提现,将公司的36万余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
日前,法院以其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43岁的沈阳男子王博(化名),大专文化,曾是某环保设备公司管理科科长,负责财务支出、人员管理等工作,每月工资3000多元。
2014年3、4月份,王博因自己做其他生意赔钱,一时间着急用钱,便用公司的现金支票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将公司的36万余元侵占。
王博交代,36万余元中有29万元是采用出口退税不入账的方式取出的,还有7万余元是他替公司揽的活,并私自找公司的人把活给干了,后期这笔钱没有写在公司的账上。他用现金支票分7次取出来,偿还个人经营的欠债。
2015年春节过后,公司方面因裁员,将王博裁掉。同年3月公司整理账目,发现公司账号上资金有大量缺口,于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账号进行审计,发现丢失36万余元的资金。公司怀疑是王博所为,因为只有他才能从银行提取现金。
2015年7月,王博被公安机关抓获。王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
王博的辩护人称,王博没有将公司财产挥霍,而是用于个人经营,这些资金王博是想还给公司,只是因为离职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王博想与公司抵顶债务,但公司没有同意,才没有还给公司。王博私自改动公司收入项,并非是要侵吞公司财产不还,而是想暂时不被发现,故王博应是挪用资金罪。
法院审理认为,王博身为公司财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3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和犯罪手段均有不同。本案中,王博采用公司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将公司的资金用现金支票形式取出,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直至离职未返还,且拒不交接公司涉案期间的账本,导致公司账目无法查清,其不仅掩盖了犯罪事实,主观上也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王博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责令王博退赔赃款36万余元返还公司。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首席记者胡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