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10年沈阳将建仨经营性公墓 全省共新建22个

18.08.2016  14:02

  《规划》指出,城市以城区为规划单位,以30万人口为规划基数,每30万人口规划建设1处经营性公墓,以此确定每个市城区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农村以县域为规划单位,每个县(县级市)原则上只批建1个经营性公墓,户籍人口超过60万人的县可批建两个经营性公墓。现有存量经营性公墓安葬已满封园后,原则上不再续批经营性公墓。

  同时,经营性公墓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20公顷,现有经营性公墓原则上不再许可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实现公墓用地循环利用,鼓励建设少占地的塔陵式公墓或地宫式格位公墓,向空中和地下发展。

  《规划》指出,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超过地面1.2米。新建经营性公墓要减少传统的墓穴立碑葬,同时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树葬区、草坪葬区、花坛葬区和格位葬区等节地生态葬区,节地生态墓位数量不得低于墓位总量的40%,努力实现集约节约用地。

  计划到2025年,全省规划建设经营性公墓124个,目前已建102个,规划新批建数量22个,其中城区13个、县域9个。具体规划如下:沈阳市规划建设3个;大连市规划建设3个;海城市规划建设1个,岫岩满族自治县规划建设1个;新宾满族自治县规划建设1个;本溪市规划建设1个;丹东市规划建设1个,东港市规划建设1个;锦州市规划建设1个;营口市规划建设1个,大石桥市规划建设1个,盖州市规划建设1个;辽阳县规划建设1个;盘锦市规划建设2个;葫芦岛市规划建设1个,绥中县规划建设1个,建昌县规划建设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