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墓运营单位炒墓位价格将依法处罚
“公墓运营单位未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超标准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或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哄抬墓位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昨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公墓管理办法》,《办法》将于今年9月2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确定墓位价格后10日内,报县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物价部门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不得哄抬墓位价格和进行价格欺诈。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高、中、低分档设置不同价位供用户选择。以所有墓位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为标准值,高于标准值30%以上的为高价位,低于标准值30%以下的为低价位,在标准值上下30%区间的为中价位。中、低价位墓位的供应量不得低于总供应量的70%。
公墓运营单位未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超标准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哄抬墓位价格和实施价格欺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同时,按照《办法》,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占地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公墓建造墓位和墓碑应当减少水泥、石材等难降解材料的使用。鼓励采用节约资源的可替代新材料,提倡使用卧式墓碑和非白色碑体。禁止建造超标准墓位和墓碑。
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墓碑高度超过标准的,处每一墓碑100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公墓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
此外,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公墓运营单位向同一安葬者提供两个以上墓位或在安葬协议有效期内变更墓位,倒卖墓位的,由民政部门处每一墓位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