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成立 是否立案上网可查

02.06.2016  04:21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虞禄洋)以后,市民报案后可以通过微信查询是否立案和办案人员及进展的情况。

  昨日,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举行揭牌仪式。沈阳警方决心把杜绝防范有案不受、该立不立、立案不查、违法立案等执法突出问题,作为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关耀林,沈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刘国秀出席揭牌仪式并共同为案件管理中心揭牌。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

  经沈阳市编委办批复同意,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成立,由过去的多警种部门分散监督管理,变为法制部门一家牵头,多部门分工协作的受案立案监督管理模式,全市各分、县(市)公安局和派出所也相应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及法制室,在全市公安机关形成三级案件管理,共同承担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

  报案人可通过网络查询是否立案以及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该中心推出了微信客户端查询方式,官方微信为“沈阳公安案管中心”。

  《沈阳市公安局受案立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决心和举措,严肃追责。

  故意报假警将被追责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报案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

  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对于故意报假警、报假案,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也将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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