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公安机关集中开展“完善技防建设,共创平安沈阳”主题宣传日活动

02.02.2015  11:46

  1月31日,辽宁省公安厅暨沈阳市公安局联合举行“完善技防建设,共创平安沈阳”主题宣传日活动,省市公安机关有关领导、沈阳市公安局多个警种、分局有关负责同志以及部分社会单位的群众代表共同参加了此次宣传活动。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自去年11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设立开启了我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依法行政、科学管理、有序运行的新篇章。《条例》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它填补了我省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立法空白。

  《条例》严格划定技防重点范围,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条例》规定的安装责任主体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社会公共区域,包括广场、公园、主要道路、治安复杂区域路段以及路口,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大型桥梁等。这些场所和部位属于市政基础设施,安装技防系统是政府应当履行的公共服务责任。为此,《条例》明确由市、县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提供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二是涉及非公共区域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场所和部位。《条例》具体列举了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包括港口、码头、机场、地铁、大型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领域,明确由技术防范重点单位负责安装建设和管理、使用、维护,履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对于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条例》没有设置义务,允许根据安全需要自愿安装,但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除外。

  《条例》对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维护和报警运营服务的单位提出了两个方面具体要求,一方面是要求从业单位应当持相应证明材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备案。另一方面是要求从业单位履行四项义务:一是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和保密教育培训;二是依法施工,并将相关建设资料存档备查;三是对客户信息保守秘密;四是执行相关标准并保证质量,履行服务承诺。同时,为了保障技防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技防系统,不得妨碍或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范围以及删改、破坏运行程序、记录等。

  《条例》同时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两项具体要求:一是省、市公安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将备案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布。二是公安机关应当对从业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因服务受到用户投诉查证属实后将其列入目录,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条例》明确了管控采获信息的使用,以便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并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设备安装位置的规定既避免信息外泄,又从制约人的行为角度规定了防止隐私外泄的内容,即设定了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技防系统采获信息不得买卖等禁止性规定;规定了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在履行一定程序后才能查看采获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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