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环保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关于公安环保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沈阳市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环保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意见》(沈公发[2014]103号)(下简称《意见》)于2014年10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意见》的出台为解决影响沈阳市持续发展与侵犯群众环境权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是明晰部门职权,提高联动效果。在明确了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提出了环保部门依法从严从速移送案件、对污染进行取样及监测、对违法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责任。环保部门需要根据自身职责在案件移送中完善相关资料,《意见》出台后,各方工作内容均已明确,联动执法效率可得到有效提升。
二是明确移交范围,突出免责作用。制度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等法规要求,从物质、数量、违法情节角度,明确了涉嫌犯罪案件及涉嫌治安案件的联合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协助环保部门及时制止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等工作要求。《意见》出台后,对何种情况需要移送、何种违法行为纳入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予以明确,使移交工作对环保部门来说更为可控,有效杜绝了司法权力滥用的情况出现。
三是明确联动程序,防止权力滥用。即环保部门依据职权对案源进行立案调查,对移送范围内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速移送,同时按要求送达相关资料。公安机关对接受案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对立案案件进行刑侦和处罚。并对不予立案案件退还环保部门,由我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意见》对移送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杜绝了以罚代刑等权力滥用情况的出现,同时也提升了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四是健全有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支队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出台了多项制度,明确了联席会议召开、案件联合办理、牵头联络方式、案件信息共享、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内容的有关要求及实施方法。各项制度的出台,有力保证了联动协作机制的常态运行。
本项制度的出台,对实现公安与环保部门联合打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监管影响广泛、意义深远。
一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两高”司法解释要求的有力落实,并为新《环保法》的推动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严厉打击了以牺牲公共环境换取个人利益的涉嫌环境犯罪企业,是增强全社会环保意识、力促企业守法自律的一次有力宣传,同时大大增强了执法刚性和处罚力度。
三是本次司法联动将为双方未来工作中的进一步紧密联手积累经验,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