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公布涉嫌违法广告 责令媒体停止发布

13.03.2015  11:05
漫画配图源于网络。 - 新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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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工商广公字[2015]1号

  近期,市工商局对我市媒体发布的药品、食品、医疗、医疗器械等广告进行了监测,一些广告涉嫌存在严重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等问题。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责令相关媒体停止发布下列违法广告,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消费。警示公告如下:

  1.“艾达明滴眼液”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内容。

  2.“麝香心脑康胶囊”药品广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发布广告。广告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内容。

  3.“老君山养血丸”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等违法内容。

  4.“栓必通胶囊”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等违法内容。

  5. “蛤蚧党参膏”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等违法内容。

  6.“东方雪亚宁”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内容。

  7.“养心定悸膏”药品广告。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内容。

  8.“神益口服液”食品广告。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宣传治疗作用等违法内容。

  9.“那曲冬虫夏草”食品广告。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内容。

  10.“长寿硒”食品广告。出现医疗用语或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等违法内容。

  11.“腰部解压器”医疗器械广告。利用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内容。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