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是义务,也是责任
目前,我国多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足,地方环保部门执法力量不足,公众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知之甚少,难以形成合力,有效遏制部分工业企业偷排、漏排、排放不达标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强化公众的第三方监督管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些代表、委员提案、议案的重点,民间环保组织和热心环保的公民也积极推动环保议题,希望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给决策部门。
环境信息公开尚需与其他政策形成合力
由证券时报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和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A股上市公司在线数据污染物排行榜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886家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企业实现了在线环境信息数据公开,约占必须公开企业数目的90%。但是,在141家超排企业榜单中,仅有50家企业有环境监管或环保处罚记录,占比不到四成。
不仅如此,在为数不多的监管处罚记录中,针对超排企业的行政处罚仍以一般性罚款和其他类型的处罚为主,仅有1家企业环保直接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两家企业被予以挂牌督办或停产整治的严厉处罚。除此以外,报告显示,即使已接受行政处罚,部分企业仍存在持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由此看来,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不够、环境违法成本偏低的情况依旧存在。
致公党中央在《关于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提案中指出,新环保法虽然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但并未提及信息公开的渠道与方式,地方法规建设又缺乏后续跟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仍有可能难以实现规范化。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更为积极地履行社会职责尤其是环保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政执法监管。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带着一份集合多方智慧的议案来到人民大会堂。
“针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行政执法监管,证券管理和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吴青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负有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与处罚义务。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人及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的环境表现情况。证监会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于上市公司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并应予处罚的,证监会应及时做出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同时,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和处罚。一是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在线监测的监管,对上市公司超标、超量排放的,应及时做出环保行政处罚;二是对上市公司应予公开的环境信息未依法予以公开的,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行政处罚;三是各级环保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的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
如果不公开反而可以逃避处罚,对公开的企业就不公平。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建议,各地环保部门应将从严执法与经济手段相结合,跟进整改并辅之以配套的经济措施鼓励整改,从而真正帮助企业改善现状。
以信息公开促进企业履责
企业以编制环境报告书的形式公开信息,有利于公众了解企业环境状况。尽管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编制标准,并对企业提出了环境安全要求,但一些大型企业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书时,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少、程度浅,甚至对环境责任避而不谈,公众无法对企业的行为形成全面清晰的认识。
“有的企业环境信息埋得很深,连民间环保组织找起来都很困难,普通公众找起来就更难了。”马军说。
据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统计,2015年,除3000多家国控重点废气污染源之外,各省和地级市还有数量庞大的废气排放企业,包括很多排放量大和管理粗放的企业,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垃圾焚烧厂等,大量排放数据未向公众公开,已经公开名录的地区,多数未明确废水、废气、重金属等污染类型,不便于公众监督其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无法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
在目前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公开的信息中,还存在着数据分散、凌乱,查询不易,使用不便的问题,发布机构仅从字面上履行了《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的主动公开水质信息的义务,无法真正发挥监督、共享的作用。
致公党中央希望,相关部门能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依法发布环境报告书的具体要求,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等标准为依据,开展标准的培训教育工作,重视标准的执行率和发布环境信息的准确率。同时,积极引导处于循环经济园区、生态工业园区的企业率先发布环境报告书,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促使企业变被动公开为主动披露,稳步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长效机制的建立。
无论治理大气污染,还是水污染,关键是要抓重点污染源。连续4年,全国政协委员万捷带着相同议题走进人民大会堂。在他看来,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在过去几年已经取得重大进步,但是如何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源信息实时公开,是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一些地方,污染控制长期以来受制于执法力量不足,而实时公开的最大意义在于,有可能突破长期困扰环境执法的障碍。一旦超标记录能够即时公之于众,污染企业将被置于强大的社会监督之下,地方干预将受到有力遏制。
万捷建议,环境保护部应在现有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制定并发布统一的重点排污单位筛选办法,以利于各省市遵照执行;各省区市在制定地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要以法规规章和环境保护部筛选办法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社会诉求,将本地重污染行业企业、屡遭投诉举报的企业,以及社区关注度高的垃圾焚烧厂等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应该通过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依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公布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完善法律实施细则,加大执法力度
多位代表委员表示,国家必须加大力度依法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致公党中央认为,出台和完善内容翔实的实施细则,是对环保法的有力补充,可以清除企业信息公开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的模糊部分,建立以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为主要形式的信息公开机制。同时,明确各级政府作为负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强化责任落实,避免职责交叉,严格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使之真正成为保护环境的“利器”。
长期以来,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状况,除了媒体曝光外,对做得好的企业,却没有奖励性政策。
致公党中央希望,相关部门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奖惩制度,提高政策人性化水平。对那些环境信息公布及时、内容真实、有深度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那些公布信息过少、伪造虚假信息,或公布迟缓甚至不公布的企业采取处罚措施。同时,采用循序渐进的梯级发展策略,逐步拓展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涵盖范围以及公开力度,以强化政策引导,促使企业自觉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参与。致公党中央认为,相关部门应通过主流媒体、微信微博等方式,积极宣传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标准,以浅显易懂、针对性强的科普方式,提高公众参与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政府-企业-公众”三元环境管理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重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推动污染减排。同时,构建以环境报告书为主体的企业与公众和谐交流平台,形成广泛的环境信息共享渠道,拓宽公众参与的交流空间,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