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上调 沈9区每人每月1530元
沈阳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今年上调。
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因沈阳市今年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也随之调整。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
调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530元;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为每人每月1230元。
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500元上调至1800元。
“慈爱儿康行动”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由每人每月1500元上调至1800元。
据介绍,按照“谁开发、谁管理、谁补贴”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其岗位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资拿配比按《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09}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就业愿望并有劳动能力,且具有沈阳市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持《就业失业证》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简称“4050”)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失业人员中的现役军人配偶;
(四)夫妻双失业人员;
(五)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失业人员;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城乡困难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家庭和军烈属家庭)未就业的登记失业大学生;
(八)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群体。
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属于公益性岗位安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