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少缴公积金他投诉无果 起诉“公积金中心”要求履职获支持
本报讯(华商晨报 掌中沈阳客户端记者 沈诚)奚某称公司应按月工资8600元的标准给他缴纳住房公积金,实际却按270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少给他缴纳7632元公积金。
奚某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后,一直没有处理结果,于是,他将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限期履职。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奚某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他。
公司少缴公积金他投诉无果
2013年8月,奚某进入沈阳某建材公司上班,一直工作到2015年3月。奚某称,他实际月工资收入为6400元至6800元不等,但公司按照月工资2700元为他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应该按照每月8600元的工资标准给他缴纳,应一共缴纳11520元,但公司只缴纳了3888元,少给他缴纳7632元,
2015年4月,奚某到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家屯管理部投诉举报,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建材公司限期为他补缴住房公积金,如果公司逾期仍不缴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之后,他多次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处理投诉事项,但对方一直没有责令建材公司限期为他补缴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于是,7月,奚某将公积金管理中心起诉到法院,将建材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一定期限内针对他投诉的申请事项履行法定职责。
公积金管理中心称正在调查核实
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辩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他们应当一定期限内责令第三人限期缴存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授权性立法,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针对行政诉讼法是特殊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应当优先适用,既然条例没有规定他们在何种期限内做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奚某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他们对奚某的申请已经履行了立案,但因核实缴存基数的过程复杂,难度大,他们正在根据执法规范的步骤和环节积极办理、调查、核实中。
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判核实缴存基数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针对奚某的投诉进行监督检查和核实处理的法定职责,条例虽然没有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该项职责的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但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是立法应有之义。
奚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工资收入与公司为其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存在明显差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认真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但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嫌。
近日,法院一审判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奚某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奚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