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
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会议认为,把政府采购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事关政府公信力,是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
至此,被称为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终于落地。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决定该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当时该法也指出,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后到了2010年1月,《条例》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到2014年最后一天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花了约5年时间。
对此,曾经参与《条例》草案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有了细则后,政府采购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其中核心的是强化透明度。另外,仍有更细的工作要做,比如同样是面对国货,有的是节能环保,有的是小微企业的,选哪一个,可以设定一个含权重的评价体系。
刘俊海认为,“要做到透明,仅仅媒体发公告是不够的,最好是网络公开,让供应商和社会,尤其是媒体进行监督。”
根据财政部数据,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金额为16381.1亿元,比2012年增长了17.2%。从采购方式来看,2013年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购规模为13645.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3.3%,公开招标方式仍占主导地位。
提高采购信息透明度
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 必须深化改革,建立过硬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措施,着力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厉行节约,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管住乱伸的“权力之手”,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把宝贵的公共资金花在刀刃上。
《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作了细化。
一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要求突出节能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取向。
二是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和结果管理,明确了从提出需求、确定标准到招标采购、履约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学地遴选和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必须公开。
四是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大问责处罚力度,严防暗箱操作、寻租腐败,遏制“天价采购”、“黑心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现象。让阳光、高效的政府采购助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政府采购法有了执行的细则,今后可以更好地防止出现不规范的采购情况发生。
比如政府采购法指出,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而《条例》对于政府采购需要在媒体公告的规定更加详细。比如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标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经复核后需要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信息,以及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结果,都应该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
徐焕东指出,除了在指定的媒体进行之外,别的媒体也可以进行公告。“要让未中标的供应商参与监督,增加招标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他说。
严防寻租腐败与暗箱操作
刘俊海指出,未来政府采购的范畴应该设定得更加宽泛,比如名称可以叫“公共采购”,因为国企采购也应该纳入进来,之前很多国企的天价采购也存在问题。
下一步,参与监督的也应包括落榜的供应商,比如有的供应商价格更低,产品质量更好,为什么没有中标,这方面应该给供应商监督的主动性,“监督不能仅仅是传统媒体,互联网公开是最好的。”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在2013年的全国政府采购中,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的比重在增加。2013年 在节能环保产品采购方面,全国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规模分别达到1839.1亿元和1434.9亿元,占同类产品的86%和82%,增幅达43.6%和52.7%。 2013年,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的总采购额为12454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76%。
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通过调整集中采购目录、推进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改进协议供货方式等措施,进一步优化集中采购模式,有效解决了原协议供货采购存在的“质次价高”等问题。
多位收访专家认为,关键是要实现全民监督,这才是解决政府采购腐败的最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