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财产行为税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2014年以来全国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工作开展情况,在总结部分地区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便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征管以及适应税收信息管理现代化需求的原则,税务总局对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表单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本次修订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共19张表单。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补充完善减免税有关信息项。主要是:1.为适应同一土地(房产)可能适用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税源明细表增加了减免税信息采集的行数,并增加了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同时删除了主表中“减免税性质”、“减免税面积(原值)”等信息项;2.为方便纳税人填写,在已有“减免性质代码”的基础上,增加“减免项目名称”;3.增加困难减免税的起止时间;4.《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减免税有关信息项,同时删除“税率4%”选项。
(二)补充完善税源变更有关信息项。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变更类型”和“变更时间”,删除了“计税月份数”,同时纳税申报表中“计税月份数”修改为“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以准确记录纳税人变更信息的时点。
通过上述修改,强化了税源明细表的信息采集功能。纳税人在申报时仅需填报税源明细表,系统根据税源明细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填报负担。
二、契税和印花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对《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和填表说明进行了完善。《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将“权属转移方式”中增加“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列;将第三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买卖”;删除土地权属转移方式中的“其他”一行。填表说明中对第9、12、13、17、18、19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20、21项。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个人间的二手房权属转移,可按各地二手房交易综合申报表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不需再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扩大《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适用范围,将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的名称由“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修改为“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修订后的新表既适用于印花税普通申报,又适用于采用“自行购花、自行粘贴、自行划销”方式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完税情况。
三、土地增值税表单修订内容
(一)增加特殊情形专用表单。针对清算后尾盘销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清算、在建工程整体转让、转让旧房核定征收等四种特殊情形,分别设计专用表单。
(二)完善表单信息项。主要是: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增加房产类型子目,将子目归到3个类型中,每一个子目对应一个房产类型。子目由各省自行设定,自行维护;2.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加合计列、总可售面积、已销售面积;3.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增加减免税信息采集行数,以适应同一事项可能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
(三)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在填表说明中明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出租等用途且已达到主管税务机关旧房界定标准后,又将该旧房对外出售的,可适用本表。
现将修订后的表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要求,启用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的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系统,或结合金税三期上线安排,逐步启用本次下发的新表单。未启用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的地区,请遵照新表单执行。各表单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联系人和电话:常新,(010)63417771
附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