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21.11.2014  16:31

        2014年11月10日,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卫发〔2014〕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订《指导意见》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对全面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部署。中央多次强调,在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必须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这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打造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15号文件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省卫生计生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坚持以人为本、重心下移、整合优化、改革创新,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

        二、制定《指导意见》的指导思想

        通过调查研究,我们对全省计划生育面临的形势有了更清晰的研判,进一步明确了这样一个基本思路:工作目标从稳定低生育水平向调整人口结构、推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转变;工作对象从育龄妇女向育龄人群和计划生育家庭转变;工作方式从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向宣传倡导为主、生育关怀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新“三为主”方针转变;利益导向逐渐从鼓励少生向建立健全面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坚守依法行政和便民利民“两个底线”。按照继承、稳定、融合、创新、发展的思路,重构计划生育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推动工作转型升级。

        三、如何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

        在长期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中,一条重要的经验是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形成了健全的服务管理网络,建立了一支扎根基层、讲大局讲奉献、善于做群众工作的队伍。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是计划生育事业的根基。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网络,切实把队伍建设好、把基础打牢。一是稳定、整合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充实工作力量。健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二是优化配置服务机构和队伍。有效整合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三是加强村(居)计划生育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村(居)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和计划生育中心户长经过培训可以兼任新农合监督、疾病防控、卫生监督信息员。四是强化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四、基层经常性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当前,我省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转折性变化,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发展的新阶段。要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宣传引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革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国策意识。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二是加强依法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简化再生育审批,切实解决办证难问题。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加强技术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严格服务规程,确保服务质量。深入开展全省药具管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三送”服务制度。四是加强利益导向。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实各项法定奖励优待政策。探索建立完善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增强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能力。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五是加强信息管理。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系统,改革计划生育统计方式方法。落实定期采集信息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与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免疫规划信息采集的有效整合与衔接,协调建立户籍管理、迁移流动、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出生人口统计与监测工作。减轻基层负担,取消村级计划生育帐卡簿册。六是加强群众自治。依法制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结合实际制订计划生育奖励、制约措施。加大诚信计生推进力度,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县、乡、村创建活动,提高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水平。

        五、对加强组织领导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制。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二是加强综合治理。明确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促进相关部门经济社会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衔接,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机制。三是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精神,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四是提升队伍能力。研究制订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从政治、经济、生活上关心关爱基层工作者,对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和奖励。五是坚持综合改革。启动新一轮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强对事关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战略研究,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顶层设计,六是实行创建引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确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示范性和导向性,带动整体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七是强化考核评估。科学设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把党政重视、部门协同、群众参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