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03.01.2018  17:54

                                            沈政办发〔2017〕97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2.组织指挥体系2

  2.1 市减灾委员会2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2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2

  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3

  3.应急准备4

  3.1 资金准备4

  3.2 物资准备5

  3.3 人力资源准备5

  3.4 社会动员准备5

  3.5 防灾减灾宣传5

  4.信息管理6

  4.1 预警信息6

  4.2 灾情管理6

  5.预警响应7

  5.1 启动响应7

  5.2 响应措施7

  5.3 预警终止7

  6.应急响应8

  6.1 启动条件8

  6.2 启动程序9

  6.3 响应措施9

  6.4 启动条件调整13

  6.5 响应终止14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4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14

  7.2 冬春救助14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5

  8.附则16

  8.1 预案演练16

  8.2 预案管理16

  8.3 预案实施时间17

  沈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沈阳市防灾减灾办法》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于本预案。

  其他类别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

  市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照市政府授权执行。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局、环保局、建委、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服务业委、文广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外办、大数据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沈阳铁路局、沈阳警备区、沈阳供电公司、武警沈阳市支队、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3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担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落实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开展灾情评估、信息综合传送、灾害救助等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防灾救灾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决策执行。

  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1)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经委、规划国土局、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2)转移安置组。由市民政局、建委、房产局、水利局、红十字会、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地方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3)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局、农经委、服务业委、大数据管理局、沈阳供电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警备区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4)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沈阳市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6)恢复重建组。由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建委、房产局、交通局、农经委、水利局、林业局、大数据管理局、沈阳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我市各级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我市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我市各级政府应严格执行《沈阳市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强化救助物资储备建设,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助物资储备网络。

  3.3 人力资源准备

  我市各级政府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卫生防疫、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救助会商、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4 社会动员准备

  我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布局,方便群众捐赠。

  3.5 防灾减灾宣传我市各级政府要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防灾减灾知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市规划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险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洪水预警信息、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震情监测信息,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2 灾情管理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于造成本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县(市)政府、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民政部。市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接报后3日内上报省民政厅。

  对于干旱灾害,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评估和灾害风险发展趋势,决定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

  5.2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有关专项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状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响应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同时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3 预警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II、III、Ⅳ级。

  6.1 启动条件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启动I级响应;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或3000户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3000户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80万人以上的启动I级响应;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的启动II级响应,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的启动III级响应;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的启动Ⅳ级响应。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6.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I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I级、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决定启动。

  6.3 响应措施

  6.3.1   I级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市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2   II级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主持会商会议,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或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3   III级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主要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助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Ⅳ级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 启动条件调整

  6.4.1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4.2 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2个及以上地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地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6.5 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期生活救助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区、县(市)级民政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市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省支持的,及时向省财政厅、民政厅提交请款报告。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地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 市民政局每年9月中旬开展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区、县(市)级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 受灾地区区、县(市)级民政局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县(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7.2.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市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省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省和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区、县(市)政府须及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人员。

  7.2.4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3.1 市民政局根据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 市民政局按照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市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省资金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市财政局上报需省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省补助资金。

  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 市建委、房产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7.3.5 由省、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预案的部门配套工作方案,抄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统一汇编。

  区、县(市)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编制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