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 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布的事项中,涉及取消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有5个大项以及其他1项中1个子项是我省地税机关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见附件1)。
二、税总发〔2015〕74号文件明确,根据国发〔2015〕27号文件关于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的决定和国务院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的工作要求,将23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其中有3项是我省地税机关可以实施的(见附件2)。这些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利事项,将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推进,结合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进一步研究、清理和规范。待国家进一步明确后,我局再行贯彻落实。
三、税总发〔2015〕74号文件明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建议取消和下放的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取消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由于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一直未予公布。待国务院公布取消上述22项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后,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贯彻,我局也将另文予以落实。
四、税总发〔2015〕74号文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布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7项行政许可予以保留,其中有5项是我省地税机关可以实施的(见附件3)。
五、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总局通知精神和省局的有关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要及时修改涉及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要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要按照税务总局提出的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要求,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涉及我省地税机关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5个大项以及其他1项中的1个子项)
2.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规范的其他权力事项目录(涉及我省地税机关的有3项)
3.予以保留的我省地税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