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23.01.2015  15:16

  新华网北京1月23日电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管理和控制,全面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较多挑战。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有利于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意见》强调,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通过科学合理测算,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进行统筹安排。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应把握统筹当前长远、坚持问题导向、实施滚动调整、强化约束机制四项原则,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意见》明确,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并综合平衡等内容。财政部牵头编制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对中央年度预算编制起约束作用,对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起指导作用。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并测算收支数额,及时提交财政部汇总平衡;同时还要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比照中央做法,编制地方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备案。省级各部门、省级以下地方财政部门也可分别编制省级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当地中期财政规划。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树立中期财政观念,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协调意识,做好基础工作,积极推动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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