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养鱼者“用药记录”需保存2年以上
28.07.2015 19:39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水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得出售。养鱼者“用药记录”需保存销售后的2年以上。
从食品安全角度,省人大昨日审议的《辽宁省渔业条例(草案)》中拟规定,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记录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情况,并向采购方提供记录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销售后的两年。同时要求,养鱼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渔药、饲料等,保证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如果养殖方未如实记录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情况,处1000元到2000元罚款。
从保护水产资源角度,条例草案提出,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网目尺寸小于规定标准的网具。如以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内陆水域捕捞的,最高处1万元罚款;在海洋捕捞的,处最高5万元罚款。
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处最高3万元罚款。
本文来源: 辽宁频道
28.07.2015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