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张学良曾孙应聘获高薪离职索赔15万元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汤洋)男子冒充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不但被录用还获得高薪。
因男子的欺诈行为,其在离职后因未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索要双薪差额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
昨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该院审理案件情况,以及评选出的九大优秀案例。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沈阳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62783件,审结212344件,占全省法院受理、审结案件总量的近三分之一。其中,沈阳中院受理各类案件35203件,审结29946件,同比分别上升20.8%和16.6%,案件受理审结同步增长、案件质效稳步提升。
据介绍,此次公布的9个优秀案例是从沈阳中院审理的众多案件中精心筛选而来,历经合议庭推荐、庭长院长审核、法律专家评审、审委会讨论决定等程序,力求参评案例的公正性、典型性。
入选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审判监督等各个部类,涉及房产交易、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执行异议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诸多领域,或者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有参考及研究价值;或者运用先进司法理念作出正确裁判,解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等问题;或者对社会价值导向具有示范指引作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
案例一
冒充张学良曾孙求职自称“人脉广”
2012年5月31日,男子吴某持一张爱国将领张学良是其曾祖的台属证,自称是张学良的曾孙,向沈阳超越百年贸易有限公司应聘办公室主任,当日即被录用,并获高薪职位。
2013年4月2日,吴某从超越百年公司辞职。
之后,吴某将超越百年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其在超越百年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超越百年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越百年公司诉苦称,吴某的台属证是伪造的,他也不是爱国将领张学良的曾孙,他冒充张学良的曾孙求职,并称在北京有很广的人脉,可以帮助公司推销产品,扩大公司影响力,都属于欺诈行为。吴某的欺诈行为已经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吴某的欺诈而无效,公司无须支付吴某二倍工资。
虽查明男子冒充行为属欺诈
重审仍判公司支付10万余元
2014年3月,法院一审判超越百年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672.50元。宣判后,超越百年公司提出上诉。11月,二审法院以“吴某持假的台属证,冒充张学良后代去应聘,构成欺诈。鉴于本案出现新证据,且吴某已被取保候审,有必要进一步查清案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所持张学良是其曾祖的台属证为假冒,其是冒充张学良曾孙应聘求职。
2016年4月,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仍判超越百年公司支付吴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672.50元。宣判后,超越百年公司再次提出上诉。
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法院二审改判驳回诉讼请求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吴某应聘时证明张学良是其曾祖的台属证为伪造,没有证据证明张学良是其曾祖,且在公安机关、超越百年公司及法院陈述其与张学良的亲属关系前后不一,足以认定吴某属于冒充张学良曾孙求职。
吴某用假的台属证,假冒张学良曾孙应聘工作,以致超越百年公司作出错误的认识,高薪录用吴某,吴某的行为构成欺诈。
吴某和超越百年公司达成了口头劳动合同,但因吴某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无效,所以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劳动合同也无效。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即使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也无效,所以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不应支持,超越百年公司无须支付二倍工资。吴某实际工作十个月,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工资标准获得十个月劳动报酬。
因此,沈阳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审判实践中,对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是否支持,争议较大。
本案通过二倍工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应当签订而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诚信原则,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对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以及劳动报酬以外的劳动权益不予支持,对指导劳动者诚信求职有着积极的教育指引作用。
案例二
100元双飞游港澳
遇强制消费想退货被拒
沈阳某度假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分公司工作人员王晓云通过微信发布:“9月7日港澳5日双飞游费用100元包括机票,住宿,景点门票,全程无需最低消费无强制购物。”王某得知此消息后交钱参团。
2015年9月7日至13日,王某等人在度假公司安排下与“欢天喜地”旅游团汇合到香港、澳门、珠海等地旅游。其间,旅行社安排了指定购物场所,在香港和珠海遭遇强制购物。王某在行程中于指定购物场所购买了钻石戒指、银手链等商品总计金额人民币为18364元。
行程结束后,王某到度假公司要求退货,9月22日,张姓总监安排员工王晓云办理交货手续。王某要求全部退货,但度假公司要求其购买的商品均扣10%手续费,后因王某不同意而没有交付办理退货手续。
之后,王某将度假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回并先垫付原告王某旅游购物款人民币18365.26元。
一审判度假公司退货并垫退货款
一审法院认为,度假公司以100元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并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王某购物,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要求退货,请求由度假公司垫付王某旅游购物退货货款18364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
一审法院因此判度假公司办理退货并垫付王某退货货款18364元。宣判后,度假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认定存在事实旅游合同关系
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度假公司的员工王晓云以公司名义发布旅游信息,联系并组织游客与其他旅游团汇合,前往珠海、香港、澳门等地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安排了指定购物场所,并在珠海和香港遭遇了所指定场所商家的强制购物。王某等游客返回沈阳后,前往度假公司要求度假公司退货返款,赔偿损失。一系列事实行为,足以使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游客有理由相信王晓云、张春立二人的行为代表度假公司。
从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庭审陈述情况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分析本案,可以认定度假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二审法院驳回度假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
意义
本案度假公司因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在证据认定上,法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适用了对具有一定惩罚性的证据采信规则——虚假陈述证据反向采信规则。庄严的法庭上,当事人公然作虚假陈述,其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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