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22.05.2015  19:29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沈动监【2015】第23号

运输动物(犬)未附检疫证明 

 

刘传云 



当事人运输的一车犬只(共计140只),仅持有一张编号5400012447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按有关规定运输犬只逐只持有检疫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种类:罚款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并参照《沈阳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10%罚款(3620元)。

限期2015年5月14日前将罚款3620元缴至盛京银行指定账号(030101040960000012)

沈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