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打工 啥样合同不能签?
正月十五过后,到沈阳市的打工者增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怎么办?啥样的用工合同不能签?被拖欠薪水咋维权?2月25日,本报邀请专家为农民工兄弟支招。
口头合同:有苦说不出
【事例】2015年正月,锦州农村农民工张涛经熟人介绍到沈阳市一家饭馆当厨师,双方口头约定月薪2500元。到月底发工资时,老板从他的月工资中扣除了500元服装、伙食费。对此,张涛认为扣除饭费事项并未在口头协议中约定,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现在哪里还有白吃、白穿之理。因没有书面依据,张涛只好自认倒霉。
●专家解析
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张威: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虽然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对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张涛因过于相信他人,图一时省事未与聘用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终“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违法合同:风险太高
【事例】2014年2月,朝阳市农民工李某等6人应聘到沈阳市一家板材厂打工。双方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每月15日前发放。同时,每名应聘者须向公司交纳3000元风险抵押金。2014年5月份以后,该公司的经济效益严重下滑。为摆脱困境,公司决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500元,扣除的部分用公司的产品替代。
●专家解析
沈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钱锡斌:一些企业在招工时,以种种理由用实物抵顶劳动者的工资,或让求职者交纳各种名目的集资款、风险金,并签订自愿交纳的协议书,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二是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三是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生死”合同:麻烦“一箩筐”
【事例】2015年春节刚过,从铁岭来沈阳打工的周伟经亲属介绍,与沈阳市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中有“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周伟心想,只要自己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毫不犹豫地在合同上签了字。
同年6月份,周伟在操作搅拌机时,左手不慎被卷进机器。事故发生后,周伟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9万多元,但是,他的左手仍落下残疾。出院后,周伟所在的建筑公司老板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生死合同称,只负担一部分医疗费,其他的费用概不负责。
●专家解析
市公安局维稳支队民警周浩:当前,一些从事建筑、挖掘开采、高空等高危作业项目的业主,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往往在其中规定“死伤概不负责”等内容的条款,或者根本不约定有关病、伤、残、死亡补助和抚恤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以此作为推卸自己应承担责任的“合法理由”,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种情况。《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因工作致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劳动合同中“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
防“欠薪”五招
权威指导:辽宁蓝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董 翔
拆招1违约陷阱
双方有合同,但用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故意设置陷阱,如不按时发放生活费、缩短机械使用时间、农民工被迫超期违约,再以此为借口,克扣工钱。
●律师若是用人方原因造成违约,责任不在农民工。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此条款。
拆招2一拖二骗三耍赖
一些欠薪者有钱不给,面对讨薪农民工,往往今天拖明天,明天拖明年。拖不过去了,就以来年承包工程诱骗,或干脆耍无赖。
●律师若未领到工钱,农民工应及时要求打欠条,通过法院确认债权,法院可依法对恶意欠薪者追究法律责任。
拆招3付款条件不清
在沈阳市打工的一位农民工曾签订协议:工程进行到一定程度后,支付部分费用。该项工程已过大半,他多次向用工方索要工钱,对方均称未到约定工程量。
●律师合同中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数额应具体化。
拆招4空口说白话
招工就凭一张嘴,开工前对农民工的要求口头答应得干脆,工程结束后却不认账。
●律师农民工若能证明对方确实有过口头承诺,其承诺具有法律效应。建议在与用工方口头协商时,应有第三者在场。
拆招5用工方突然“蒸发”
目前在沈阳市打工者大部分由工头带领,用工方平时只给农民工发生活费。如果工程结束后,工头携工程款突然失踪,农民工往往追债无门。
●律师建议做工前,先了解包工头的基本身份情况、所挂靠建筑单位及业主的情况,并及时催要工钱。一旦发生卷款潜逃,应及时报警。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