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涉及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证券行业的6类准备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来看,对于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通知明确,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方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方面,沪深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通知明确,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依据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方面,期货公司应依据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 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