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之余,勿忘税制完善和税制结构调整
“减税”来了!
“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甫定。减税降费作为多项决策中的亮点之一,拉开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序幕。
长期以来,宏观调控相对偏重需求侧管理,财政政策则习惯于通过扩大支出和政府投资来刺激经济。但在当前宏观经济新常态下,财政支出难有太大的增量空间,这是不争的事实。
中央适时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思路,是着眼于稳定经济增长和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的杀手锏。
减税降费,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最重要的一环,其着力点在于降低企业成本,增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发展后劲;降低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减税降费,千头万绪,从何入手?中央主要提出四策。
第一,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营改增改革既是减税措施,也是统一商品货物税制、消除流转环节重复征税的重大税制改革。因此,2016年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此基础上,简并税率,适当降低增值税基本税率,将节省企业成本,提高中国制造产品的竞争力。
第二,加大对创新创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收减免、费用扣除与抵免、加速折旧等政策优惠力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向创新驱动转变。完善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正税清费。目前,企业的税外负担较重,许多收费项目往往与行政审批事项联在一起。进一步清理各种不合理、不合规、不必要收费,是减税的应有之义。同时,要结合政府简政放权改革,建立政府“正面清单”和市场“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第四,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在2015年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基础上,再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综合负担,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可适度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费率,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企业和就业者参保的积极性,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鉴于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性质相似,可探索合并为医疗保险。
减税降费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减税之余,不可忽视税制完善和税制结构调整。
为此,在推动营改增改革的同时,还须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降低中低收入者和劳动收入的税负,提高高收入者和财产性收益的税负;尽快完成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加大调节财富差距力度;调整消费税制和资源税制、开征环境保护税,降低一般商品的税收负担,增加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资源环境税负。
税制建设可以低水平起步,先着眼搭好制度框架,但绝不能拖延懈怠。否则,难以形成正确的税收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