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车辆肇事 赔偿责任咋定

13.10.2015  07:56

  陈某借用赵某的机动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时,与骑自行车的杨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杨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含不计免赔)。杨某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2万元。

  【观点】

  损失谁来赔偿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系赵某,是其将车辆出借给被告陈某,才导致陈某肇事,故赵某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限额的,由被告赵某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系陈某,其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车辆已投保,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限额的,由陈某承担。

  【判决】

  保险公司赔付

  本案主审人和平区法院王金利法官认为应采纳第二种观点,具体到本案而言,赵某将车辆出借给陈某,陈某因肇事造成杨某受伤并发生损失。在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出借人即赵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车辆使用人即陈某应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车辆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限额的,由陈某承担。

  和平法院判决如下:陈某赔偿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840.46元,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由保险股份赔付杨某。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梅天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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