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人身险销售人员二十条禁令

14.09.2020  07:10

  辽沈晚报记者董丽娜报道 禁止误导销售,禁止给客户返佣,禁止阻碍客户知情权,禁止代替投保人签字……近日,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辽宁省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二十条禁令》,从产品销售、保险宣传、执业规范等方面,对我省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全方位的具体约束。

  记者从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获悉,“二十条禁令”是为了加强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促进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进一步推进行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而制定。

  《辽宁省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二十条禁令》具体内容:禁止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水平,进行误导销售;禁止保险销售过程中,给客户以任何形式返佣;禁止阻碍客户对保险保障等核心信息的知情权;禁止指使协助客户欺骗,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禁止代替投保人,在投保资料上进行签字确认;禁止诱导投保人退旧保新,损害投保人的利益;禁止教唆协助客户恶意投诉,牟取合同外利益;禁止编造保险案件,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禁止泄露保险客户的个人隐私信息和商业秘密;禁止与非法保险业务机构、个人存在合作往来;禁止组织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禁止违规使用公司证照,私刻、伪造公司印章;禁止利用业务便利,挪用、截留、侵占保险金;禁止已经解除代理协议人员继续开展保险业务;禁止未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开展保险销售业务;禁止恶意跳槽,扰乱从业人员的正常流动秩序;禁止个人设计、印制、变更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禁止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禁止利用疫情等敏感事件,渲染炒作保险产品;禁止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完善管理规定,约束销售从业人员行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组织5万余名从业人员参与禁令内容线上学习培训。

  据悉,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违反禁令、录用尚处于失信联合惩戒状态人员等问题的公司,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自律惩戒措施,全面提升我省销售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责任编辑:冯庆洋)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