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指导意见规范“拒执罪”案件办理

05.06.2018  20:39

  辽宁高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意见》共4章27条,从犯罪构成情节的把握、移送程序和管辖权限等方面对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案件作出规范。

  《意见》指出,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追诉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1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把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把握。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在人民法院指令期限内追回或恢复,并执行的,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发现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必要时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对执行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执行人自行报案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向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及时立案侦查或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书面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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