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出台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细则性规定

01.09.2015  15:27
        “当事人以特快专递、网上立案等方式向法院申请立案的,应视同当事人当面提交立案材料,不得置之不理。”为促进登记立案改革全面深入开展,确保登记立案工作规范有序实施,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司法权益获得感,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作出操作性很强的细则性规范。

        《规定》共22条,阐述了立案登记制概念,明确了实行立案登记适用范围,设定了立案材料登记接收、补正告知、立案分转等各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模式与工作流程,特别规定了当事人监督投诉办法。《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一律接收,当场进行立案登记,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保证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规定》要求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认定起诉、自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立案部门要先行正式立案,移送相关业务部门。

        为充分释放立案登记制改革效应,使便民、利民、惠民落到实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应在当日正式立案,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当日确实无法完成立案的,应在3日内完成;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应当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处理结果。当事人补正后应在当日正式立案,当日确实无法完成立案的,应在3日内完成。

        为规范登记立案各工作环节法律文书格式标准,还专门设计制作了《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当事人送达渠道确认书》、《案件受理通知书》等7种登记立案文书样式,非常方便全省法院统一参照使用。

        最后,《规定》专门明确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受案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以及上一级法院投诉,并要在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当事人。一是非依据法律和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属于不予登记立案情形,而不接收立案材料的;二是接收立案材料,不出具《立案材料接收登记单》的;三是需要补正立案材料而不出具《补正立案材料告知书》,或者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事项的;四是接收立案材料后超过法定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予立案裁定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五是违反当事人意愿,以诉前调解、案外协调等为由拖延立案的;六是其他违反登记立案规定情形的。对上述违法违纪的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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