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辽宁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24.11.2015  17:32

省政府出台《辽宁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平安辽宁”建设,有力保障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近日,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安全考核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象涵盖省(中)直机关(省委各部委,省人大机关,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各人民团体等部门单位),各市、县区党委政府。

省(中)直机关主要考核内容为机关内部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制度,防火、防盗、防爆,用电、交通安全及生产安全、国家安全和保密安全行业领域监管工作情况。

各市、县区主要考核内容为生产安全、国家安全、保密安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与机构保障、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与专项整治,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与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职业培训,及国家安全和保密防控等工作指标。

省(中)直机关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等三个等次,各市、县区安全工作考核结果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均设置生产安全、国家安全和保密安全否决项,机关内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保密案件的,年度等次评定为最末等;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县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起(含2起)以上的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起以上的县区年度考核为不达标单位。

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作为省(中)直机关和各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市、县区安全工作考核为不达标单位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市、县区,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连续3年考核不达标或因安全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市、县区,负主要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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